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 2021-11-26 15:28 來源:廣東省人民***常務***會
發布時間:2022/1/20 8:32:47
(1994年4月30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常務***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常務***會***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常務***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則
***章 租賃合同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轉租
第五章 附則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房屋租賃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工礦區的房屋租賃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擁有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ㄒ唬┪慈〉卯a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
?。ǘ┊a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的;
?。ㄈ┎豢煞指畹墓灿蟹课菸慈〉闷渌灿腥送獾?;
?。ㄋ模龠`章建筑的;
?。ㄎ澹┎环习踩珮藴实?;
?。┓?、法規禁止的。
***章 租賃合同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及地址;
?。ǘ┓课莸奈恢?、面積、裝修及設施;
?。ㄈ┓课萦猛?;
?。ㄋ模┳赓U期限;
?。ㄎ澹┳饨饠殿~及交付方式;
?。┓课菥S修責任;
?。ㄆ撸┺D租的約定;
?。ò耍┳兏蛘呓獬贤瑮l件;
?。ň牛┻`約責任;
?。ㄊ┊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虾贤s定可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的;
?。ǘ┮虿豢煽沽χ率棺赓U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ㄈ┊斒氯藚f商一致的。
因為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條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
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終止三個月前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縣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登記。登記資料可以供查閱。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應當持有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經過***或者認證。
第十三條 房屋租金由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依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交付租金;違約的,應當***違約金。
第十五條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房屋;違約的,應當***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由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維修房屋,致使房屋發生******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修繕并且***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房屋用途或者結構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按照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
第十九條 租賃期限屆滿而又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遷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可以請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承租人發出限期遷出通知書或者向人民***提起訴訟。
經人民***判決退出所承租住宅的承租人,確無其它住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把其列為無房戶予以安排;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向市、縣人民***申請列為住房困難戶,統籌解決。
***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并且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梅课葸M行非法***的;
?。ǘ┥米愿淖兎课萁Y構或者約定用途的;
?。ㄈ┥米詫⒎课蒉D租或者轉借給第三人的;
?。ㄋ模┩锨纷饨疬_六個月以上的。
***十一條 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如下順序對出租的房屋有優先承租權:
?。ㄒ唬┓课莨灿腥?;
?。ǘ┰凶馊?。
***十二條 租賃期間,出租人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權轉移,受讓人應當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且享有出租人的權利。
***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依法納稅。
***十四條 當事人發生爭議,可以協商或者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租賃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房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租賃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訴訟。
第四章 轉 租
***十五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十六條 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訂立租賃合同,并且進行登記。
***十七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的租期,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租期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八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后,承租人享有并且承擔第三章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次承租人享有并且承擔第三章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工礦區以外的房屋租賃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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