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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1 11:20:42
***北京11月1日電
***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常務***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章 總則
***章 ******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章 總則
***條 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條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第三條 ******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
***、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的義務。
******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的間諜行為。
第五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人民共和國***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 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章 ******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 ******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有權查驗***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可以進入***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 ******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二條 ******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情形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的情形***后,******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 ******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有關檢查***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場所、物資,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范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范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和檢測。
第十七條 ******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 ***、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十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屬的人身安***臨危險的,可以向******請求予以保護。******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報告;向******等其他國家***、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組織應當立即移送******處理。
***十二條 在*********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不得拒絕。
***十三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協助******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十七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十八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人民共和國***的***,及時向***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十九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向其***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以***、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阻礙******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條 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條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或者明知是間諜***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由******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二)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
(三)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人民共和國***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刺探、收買或者非法***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的。
第三十九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常務***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人民共和國***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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